(相关资料图)
就医类型分为门诊和住院,均有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院、药店的报销比例不相同,具体如下:
一、门诊: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一结算年度(每年1月至12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付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00元后,在规定限额13000元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C级医疗机构和药店限额3000元。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
在职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0%;退休职工在符合条件的一级及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70%。
二、住院
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
(1)4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
(2)4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95%的比例结付,其中: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
(3)35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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