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湾商业观察》施子夫 李镭
自今年4月13日递交招股书后,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原药业)已经收到第1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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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家皮肤药企而言,居高不下的销售费用以及皮肤类产品销售毛利率都令外界关注较多。另一方面。公司内控方面也明显存在问题,其转贷上亿元十余次与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往事,也颇令投资者有所担忧。
知原药业主要从事皮肤领域药品、功效性护肤品、肾病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推广服务。
招股书介绍,公司“金纽尔”、“丽芙”、“洛芙”系列药品及“质润”系列功效性护肤品的代表产品均在细分市场有较为突出的排名。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显示,2021年度,其独家创新药复方丙酸氯倍他索软膏(金纽尔)在丙酸氯倍他索的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甲硝唑凝胶(丽芙)、联苯苄唑溶液(洛芙)分别为同类药品市场占有率第一。
简单来看,知原药业产品对于皮肤领域的治疗颇为常见:皮肤真菌病,如手、足癣、体、股癣、花斑癣、炎症性丘疹、脓疱疮、酒渣鼻红斑等。
01
皮肤主业产品毛利率三年大降
2020年-2022年(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88亿元、5.11亿元和8.6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359.68万元、8685.82万元和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04%、99.40%和98.61%。
具体来看,在知原药业主营业务构成中,皮肤类又占据近八成。
报告期内,知原药业毛利率分别为71.61%、74.46%和72.38%,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2.19%、74.75%和72.82%,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89%、27.33%和41.43%。
颇为有趣的是,公司产品期内毛利率呈清一色下降趋势,且部分产品下滑幅度巨大:皮肤类产品销售毛利率分别为80.71%、76.77%和73.38%,公司称,主要系报告期内联苯苄唑溶液销售增长,相关业务毛利率较低,使得皮肤类产品的整体毛利率水平略有下降。
肾病类产品销售毛利率分别为71.64%、75.11%和72.82%。2021年度肾病类产品毛利率有所增加,主要系公司调高了昆仙胶囊的销售价格;2022年度肾病类产品销售毛利率回落,主要系供应商调高了昆仙胶囊的采购价格。
公司推广服务毛利率分别为39.12%、34.59%和33.47%,呈下降趋势,主要系优立通推广服务毛利较高,随着优立通集采后停止相应推广服务后总体毛利率略有下降。
如果以销售模式来看,近三年公司也全面下滑。报告期内,公司经销产品销售毛利率分别为77.38%、77.03%和74.81%;电商产品销售毛利率分别为81.93%、74.98%和74.49%。
02
销售费用率是研发费用率九倍
此外,值得关注的还有知原药业的销售费用与研发费用。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46亿元、1.92亿元和3.33亿元,其中市场推广费分别为1.14亿元、1.39亿元和2.60亿元,市场推广费占销售费用比重分别为77.86%、71.96%以及78.13%。
据了解,市场推广费主要系公司参与各类专业会议的学术推广服务费、电商平台营销费以及广告费用等。更细看市场推广费具体费用项目,学术推广费用与广告宣传费占比超过70%。
知原药业介绍称,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中的学术推广费占比呈明显逐年下降的趋势,而电商费用及广告宣传费占比呈上升趋势,主要系:一方面,公司进行的传统学术推广活动基本稳定,随着整体销售增长,费用率下降;另一方面,公司自2020年开始,皮肤类产品销售金额及占比增加明显,基于皮肤类产品单价较低、OTC药物占比较高,患者可通过电商平台等自行选购并进行效果自评等特点,公司加大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取得了较好的销售成果,通过电商平台等新模式的销售推广、广告宣传费用金额及占比亦增加较为明显。
有医药行业相关人士向《港湾商业观察》表示,不少药企销售费用偏高,且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占比较高,这其中各方因素较为复杂,众所周知,药企在推广环节可能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知原药业期内研发费用分别为2387.27万元、2947.65万元和3671.94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6.15%、5.77%和4.27%。一方面公司研发费用率连年下滑,另一方面与同行相比,2022年也落后于平均数。
总体上看,以2022年为节点,知原药业销售费用率是研发费用率的9倍。合规层面,知原药业无疑存在明显不足。
03
转贷15次合计1.3亿,子公司虚开发票
招股书披露,2019年和2020年期间,知原药业频繁进行“转贷”,次数高达15次,金额总计为1.3亿元。
一般而言,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不少公司都存在牟利行为,转贷行为违背了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这类行为往往存在违规及灰色空间。
另外,2021年4月12日,知原药业子公司朗润医药科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甬税稽—罚告[2021]7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甬税稽—罚[202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税稽—处[2021]1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朗润医药科技取得的10家单位开具的43份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98380.75元。就前述事实,税务机关决定:(1)处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98380.75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9028.45元;(2)追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98,380.75元;(3)对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入库之日。
知原药业的说法是: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发票系因早期开展业务时,业务人员个人报销时收取了部分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子公司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港湾财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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